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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无固定收入六十周岁老人个人缴费降低
整体医疗保障待遇大幅提高
岳西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争取下,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列为国务院第二批试点地区,享受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为最大限度降低城镇居民个人缴费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岳西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障待遇做出调整。
一、筹资水平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未成年人、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筹资100元。
个人缴费:A类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全额减免,政府补贴100元;B、C类低保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贴90元;其他人员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贴80元。
(二)其他居民每人每年筹资240元。
个人缴费:A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全额减免,由各级政府补贴240元;B、C类低保人员个人缴纳65元,政府补贴175元;无固定收入的60周岁以上老人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贴11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贴80元。(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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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类别 |
各类人员 |
政府补助(元) |
个人缴费(元)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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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 |
A类低保、重度残疾人 |
100 |
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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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类低保 |
90 |
1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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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80 |
2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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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居民 |
A类低保、重度残疾人 |
240 |
0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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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类低保 |
175 |
65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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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老人 |
110 |
130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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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80 |
160 |
240 |
二、医疗待遇
(1)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县级及其以上医院400元、乡镇医院300元调整为300元、200元;
(2)提高住院支付待遇:由40%提高到65%;保险年度末,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可进行二次补偿;
(3)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由4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由2万元提高到6万元;
(4)转诊转院个人自付由三级调整为一级,市内县外个人自付5%、省内市外个人自付10%,省外个人自付15%调整为市内住院按县内标准支付,市外一律按10%自付。
(5)提高慢性病补助待遇:扩大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11种扩大到24种,取消起付标准,一般慢性病支付标准为50%,年度支付限额为1500元;特大慢性病支付标准为65%,年度支付可达最高限额。
(6)增加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治疗支付待遇: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门诊治疗,超过1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65%比例支付,年度支付限额1000元。。
(7)同时参加多种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险的医疗待遇:鉴于当前部分人员双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的实际情况,可双重享受医疗待遇,互不冲抵,但最高补偿限额不得超过个人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会同协定.
(8)缩短提高支付标准的缴费年限:城镇居民连续参保满3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增加5个百分点,连续参保满8年及以上的,支付标准再增加5个百分点。
三、设置参保基准年
为鼓励居民积极参保、连续参保。国务院提出201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目标,省政府在国务院基础上提出2008年全覆盖目标。为鼓励居民参保,设置2008年为居民参保的基准年,凡在此时间符合参保人员未参保者,后续参保时必须补交前期年度筹资保费,补缴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修订后的办法自二00八年十月一日正式实施。2008年8月15日至9月30日为全县城镇居民参保受理时间,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韩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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