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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2004〕20号
关于印发《岳西县生活垃圾处理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岳西县生活垃圾处理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岳西县生活垃圾处理及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生活垃圾的管理,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营造城区清洁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区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和渣土。
第三条 县市容管理局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凡从事城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容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环卫作业。
第二章 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以下分工负责:
(一)单位内部区域的垃圾屋由其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
(二)生活区的垃圾屋由原产权单位或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三)农贸市场的垃圾屋由产权单位或经营者负责建设和管理。
(四)垃圾中转站和公共厕所由建设局会同市容管理局规划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负责管理。
(五)垃圾填埋场由市容管理局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以下分工负责:
(一)街道、主巷道、桥梁、广场、街道公共厕所由市容环卫部门负责。
(二)沿街门点门前三包责任区(指门点前街道中心线以内、门点之间以墙体为界的区域)由门点经营业主协助市容环卫部门负责。
(三)各单位内部区域及其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其单位负责。
(四)生活区由原产权单位或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农贸市场和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经营业主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
(七)单位公共厕所由其单位负责。
第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以下规定负责:
城区生活垃圾一律实行袋装,不得随意向街道、河道倾倒,更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及医疗垃圾等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生活垃圾进入中转站严格实行准入制度。
(一)街道清扫保洁收集的生活垃圾由街道清扫保洁人员直接送到垃圾中转站。
(二)沿街门点垃圾由经营者负责送往清洁车(或由街道清扫保洁人员直接上门收集)或门点产权单位设置的垃圾屋,由街道清扫保洁人员或门点产权单位负责组织送到垃圾中转站。
(三)单位内部区域收集的生活垃圾由其单位负责组织送到垃圾中转站,或委托市容环卫部门代送。
(四)居民生活垃圾由住户负责送到垃圾屋或相对隐蔽集中点,由生活区的清扫保洁人员负责收集送往垃圾中转站。
(五)农贸市场和专业市场收集的垃圾由产权单位或经营业主委托市容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城区垃圾中转站内收集的垃圾由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置。
(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须按市容管理部门批准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和要求,由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负责清运、填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应履行保护环卫设施、爱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对不按规定履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将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章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第八条 实行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县城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范围。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区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方式
(一)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
(二)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统一缴纳;
(三)客货运车辆按每车每月4元计收,由车站、停车场的产权单位或经营业主负责统一缴纳;
(四)宾馆、旅馆、招待所、浴池等按床位数计收,每月每床4元。
(五)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门点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计收;不足30平方米的,按每门点(包括售货亭、电话亭、报刊亭等)每月10元计收;
(六)早、夜市摊点按每月每点30元收取;
(七)农贸市场和专业市场按摊位计收,每摊位每月30元,由由产权单位或经营业主负责统一缴纳;
(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按每吨3元计收,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缴纳。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监督与管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律上缴县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门用于县城生活垃圾的处理及其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三)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拒不缴纳或不按期足额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逾期一天加收2‰的滞纳金。对阻挠、侮辱、谩骂、欧打收费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者违反财经规定擅自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
抄: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岳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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