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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皖府法[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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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岳西县城市管理领域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安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岳西县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宜政报[2007]6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岳西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机构设置、经费来源、队伍组建和管理原则同意按照上报的工作方案(宜政报[2007]60号)组织实施。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岳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三、要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体现精简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切实把好人员录用关和业务培训关。
五、行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六、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认真进行执法依据梳理,科学界定职责范围,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岳西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岳西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或者由安庆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八、岳西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尤其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与此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其依法履行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职能创造必要的条件。
请你们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以及本复函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推进岳西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岳西县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8年1月30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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